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徐郁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浩羽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