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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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43號聲請人甲○○住○○市○○區○市○路○段000巷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相對人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