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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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偉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被告李偉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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