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李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柒萬肆
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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