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79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謝偉仁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5
謝昆霖 謝美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謝昆霖、謝美君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另相對人謝偉仁已出境,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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