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國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前,按年息18﹪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