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告 劉珮怡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一併補正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及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亭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