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雅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雅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雅各因犯竊盜、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魏雅各因犯施用毒品及竊盜等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5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22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2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5、15所示之罪,加計附表編號1至4、6至14、16至22所示20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9月)。準此,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接近、性質(5次施用毒品、17次竊盜),暨受刑人所需受矯治之必要性等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06年09月04日或05日││犯罪日期│106年02月18日│106年07月09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26、2538號│字第1626、2538號│字第4018、408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案號│第1219號│第121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02日│106年11月02日│107年02月0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第95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案號│第1219號│第1219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107年03月06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備註│。│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106年09月04日或05日│││犯罪日期│106年09月13日│某時│106年0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018、4086號│字第4018、4086號│第18707、190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案號│號│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08日│107年02月08日│107年02月0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106年度審訴字第1702││││案號│號│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06日│107年03月06日│107年03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8月16日│106年08月24日│106年09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707、19000號│第18707、19000號│第18707、1900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08日│107年02月08日│107年02月0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13日│107年03月13日│107年03月13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6至11所示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備註│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9月12日│106年08月18日│106年05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707、19000號│第18707、19000號│第283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2月08日│107年02月08日│107年05月2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13日│107年03月13日│107年06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5月04日│106年06月21日│106年0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31號│第2831號│第2208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107年度簡字第6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1日│107年05月21日│107年05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107年度簡字第1081號│107年度簡字第602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12日│107年06月12日│107年06月12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3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備註│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4月07日│106年04月14日│106年04月14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年度案號│6341、7149號│6341、7149號│6341、714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04日│107年10月04日│107年10月0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16至22所示7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備註│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07日│106年07月06日│106年04月14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第4133、4225、6125、││年度案號│6341、7149號│6341、7149號│6341、714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04日│107年10月04日│107年10月0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2│││├────────┼──────────┼──────────┼──────────┤││││││罪名│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7月24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4133、4225、6125、││││年度案號│6341、7149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04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92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