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聲請人 賈毓龍
賈毓虎 賈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賈毓虎、賈玉娟應提出「印鑑證明」(應持「印鑑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後陳報到院),聲請人賈毓虎、賈玉娟並應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印文,或於本文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印文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三、聲請人賈毓虎之女 賈雅筑賈亦馨 是否確欲聲明拋棄繼承?如是,聲請人賈雅筑、賈亦馨應提出「印鑑證明」(應持「印鑑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後陳報到院),聲請人賈雅筑、賈亦馨並應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印文,或於本文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印文後,以掛號寄回本院。而聲請人賈雅筑、賈亦馨之法定代理人賈毓虎、 謝淑珍 ,應補正「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賈毓虎、謝淑珍應於切結書上簽名並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請將附件切結書簽名並蓋好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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