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連發
黃浴沂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旺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簡連發│10,200,000元│152,640元│├──┼────┼──────┼────────┤│2│黃浴沂│2,000,000元│3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