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訴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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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7號

原告 洪湘柔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 律師

被告 潘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求之不能工作之損失與勞動力減損之期間重疊,應再釐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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