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壬○○
庚○○辛○○己○○丁○○乙○○ 邱樺禎 甲○○丙○○子○戊○○癸○○被上訴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辛○○、癸○○、丙○○、丁○○、己○○、子○、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2,783元。上訴人壬○○、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009,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498元。上訴人乙○○、邱樺禎、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2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