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股票附表編號001發行公司欄,關於「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原: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七九─NX─00000000││1│400│││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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