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泊洲 指定辯護人 邱子芸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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