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宜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及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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