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28號原告 陳淑芬 (住詳卷)被告 劉宇文 上列被告劉宇文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經原告陳淑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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