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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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召開年度大會,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蘇美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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