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榮輝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榮輝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因罹有腦血栓症合併腦梗塞、肺炎及第二型糖尿病等病症,經送往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進行治療,於翌年1月14日出院時,因呈現意識不清、無法言語及自理生活等病況,需臥床接受治療,而轉往同仁醫院附設土城護理之家繼續接受慢性照護服務至今仍未出院等情,有卷附同仁醫院附設土城護理之家100年3月28日入住證明書暨100年4月11日同仁護字第10000037號函覆說明、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99年12月22日診斷證明書暨100年
5月18日亞醫歷字第1006410302號函覆說明等件可按,是依被告目前病況,顯難親自到庭接受本院應訊,應可認定。從而,依前述規定,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