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5號聲請人 詹益龍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就首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漏植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該刑事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