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49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益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