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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