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8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176按月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王崇恩於109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8,684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