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美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