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告 林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666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