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湫媚

被上訴人

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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