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823號第一上訴人即主參加兼附帶被上訴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主參加上訴人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蔡麗雯 律師第二上訴人即主參加被上訴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第一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上訴人兼附帶上訴人 王謝明珠 法定代理人 王旭貞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複代理人 蕭予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