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淑惠 即 陳葦蓁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2,315元│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002│38,015元│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3│188,953元│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004│99,981元│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