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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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新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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