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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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新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