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42號
聲請人 余德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秀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相對人於「113年2月20日」簽發本票金額15萬元之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提示日為「114年1月20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月2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