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42號

聲請人 余德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秀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相對人於「113年2月20日」簽發本票金額15萬元之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提示日為「114年1月20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月2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