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62號原告琉明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翰 被告宇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永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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