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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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五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梁雅婷 律師 徐東昇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傅文民 律師 王如玄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黃育玲 律師被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洪婷芸 律師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汪倩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而得據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究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前開請求權並非均得並存)以及得據以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充足完整之陳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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