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 張素琴 即一光電料所.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雅慧┌──────────────────────────────────────────────┐│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日月潭纜車股份有限│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0年1月31日│81,081元│0000000││││公司 張榮義 │中港分行│││││├──┼─────────┼─────────┼──────┼──────┼──────┼──┤│002│水沙連育樂事業股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0年1月31日│403,182元│0000000││││有限公司 張協勝 │中港分行│││││├──┼─────────┼─────────┼──────┼──────┼──────┼──┤│003│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100年1月31日│285,005元│0000000││││公司張榮義│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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