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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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鄒鴻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104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鴻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叁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鄒鴻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100年5月19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書漏載此部分),於102年6月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期間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已報經法務部以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受處分人最近3個月之得分紀錄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