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0
A中文名:莉瑞歐
28歲民外僑居留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FLAUTA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00000000000000FLAUTA因於民國95年7月2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73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15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