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成地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7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