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940號債權人 林冠良 債務人儀豐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債務人楊天祥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請求對象為何人?(即實際借款人係債務人儀豐產業有限公司或債務人楊天祥個人?)聲請狀內僅列有相對人無債務人之記載,但請求內容係請求債務人償還。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