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42號

原告社團法人高雄市三民區安泰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聰貴

訴訟代理人 張芳淑

張正二

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典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佳琳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3,050元(見本院卷一第9頁)。嗣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減縮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8,341元(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10萬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本院裁定改依小額程序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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