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債權人 賴柏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明德 、 呂俊 、 林金塗 、 陳木 、 陳天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費2500元。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債權人 賴柏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明德 、 呂俊 、 林金塗 、 陳木 、 陳天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費2500元。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