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徐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解彥庭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