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214號聲請人 甯典叁
甯典仕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帷瑄 共同代理人( 法扶 律師) 游香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甯吉林 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除有類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而具顯無理由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有該條民國104年
7月1日修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已提出相關文件佐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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