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永富(原名賴丙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永富前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