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泉(原名陳清泉、陳鵬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泉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