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友勝(原名林汶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友勝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受刑人對上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