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告 黃怡郡
被告 黃鴻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芯卉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告 黃怡郡
被告 黃鴻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芯卉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