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 葉美雲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不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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