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1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聲請人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然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准予聲請人提出保證金額五千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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