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66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
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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