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570號、112年度偵字第10484、24204、24446、24450、26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東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李宜穎法官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