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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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全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姓名「 李金達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全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