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郭唐宇 債務人 鄭凱臨
梁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1566,373元113年8月13日2.295%自113年9月13日起00228,973元113年9月13日2.295%自113年10月13日起003536,559元113年8月13日2.295%自113年9月13日起00459,608元113年8月13日2.295%自113年9月13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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